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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5执603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张在华、马长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张在华,马长霞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5执603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

负责人:张民,行长。被执行人张在华。被执行人马长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在华、马长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4)奎商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介东

审判员  高 彬

审判员  刘钧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吕 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