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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8执595号

通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杨成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通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595号申请执行人通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通河县通河镇通江街。法定代表人何承江,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晓莹,系该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执行人杨成,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祥顺镇祥顺村,身份证号:×××。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依据生效的(2016)黑0128民督5号支付令,受理了通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杨成借款纠纷支付令,执行标的:134978.7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通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5月30日撤回执行申请,现此案已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通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执行申请。

二、终结本院(2016)黑0128执5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由晓峰

审判员  高岩君

审判员  魏观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史宇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