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2076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金贾瑞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傅铭,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慈溪鑫凯家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6-8﹥室。
法定代表人:蒋明生,该××董事长。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商初字第2282号南京金贾瑞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慈溪鑫凯家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南京金贾瑞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942734.5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13227元、执行费11827.35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本院另案正在处置,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20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旭 强
代理
审判员 陈 再 波
代理
审判员 沈 炀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