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执字第006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世平,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17日,住荆州市。申请执行人王忠艳,女,汉族,生于1963年10月20日,住址同上。系王世平之妻。申请执行人张兴田,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15日,住重庆市巫山县。申请执行人李开英,女,汉族,生于1965年11月14日,住址同上。系张兴田之妻。被执行人赵江涛,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12日,住当阳市。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号中环广场**楼。组织机构代码:73521584-6。申请执行人王世平、王忠艳、张兴田、李开英与被执行人赵江涛、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4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2166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416050元,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赵江涛无可供执行财产,205610元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 超
审判员 王 艳
审判员 杨 晶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熊春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