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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刑更1208号

吴云娟犯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云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刑更1208号罪犯吴云娟。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1)澄刑初字第1453号刑事判决,认定吴云娟犯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对同案中其他两人尚未退赔的部分,其对参与的共同犯罪部分负连带责任。因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7月30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锡刑二终字第00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30日交付执行。本院曾以(2014)通中刑执字第24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6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建华、

书记员李雯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指派警官郭琴、朱晓晓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吴云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吴云娟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云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吴云娟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6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6年1月受到监狱表扬一次。没收财产人民币6万元已履行,同案犯徐汉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3万元已退出,对同案犯徐惠勇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负连带责任未履行。江阴市民政局出具困难证明一份。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吴云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云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德萍

审判员  吴汉军

审判员  施素芬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思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