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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9民初21号

韦家成与黄炳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韦家成,黄炳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9民初21号原告韦家成,农民。被告黄炳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家成与被告黄炳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韦家成于2016年5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韦家成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既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家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家成负担。

审 判 长  唐秀勇

代理

审判员  黄俊淇

人民陪审员  韦家耿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韦凤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