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申23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霞云岭乡霞云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霞云岭乡霞云岭村。
法定代表人:杨万书,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柳音,北京市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郑有伶,男,1963年1月30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北京市房山区霞云岭乡霞云岭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霞云岭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郑有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初字第07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霞云岭村委会申请再审称:在房山区农村经济活动中遵循的原则是:村里的各项经济活动由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两委”要有会议记录、重大经济活动还要乡政府同意,做出的文件要加盖印章,方为有效。温志华冒用村委会的名义,私自制作劳务工资表,扰乱集体经济,霞云岭村委会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初字第07379号民事判决,请依法予以纠正。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郑有伶为霞云岭村委会提供劳务,霞云岭村委会理应按约定给付工资,村委会因该工程购买了郑有伶的石头、沙子、租用郑有伶的汽车,即应按约定给付相应款项。因霞云岭村委会至今未按约定付款,侵害了郑有伶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霞云岭村委会给付郑有伶工资、货款及运费,处理结果并无不当。霞云岭村委会的再审申请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霞云岭村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市房山区霞云岭乡霞云岭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孙 波
审 判 员 蔡 宁
代理
审判员 蒙 镭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裴晋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