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1执170号
申请执行人:张桂兰,女,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他拉皋乡他拉皋村。
被执行人:康俊彦,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古山子镇二道营子村。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1民初字第1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对被执行人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通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本案终结执行。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1民初字第16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卫东
审 判 员 郑兰国
代理
审判员 齐建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匡景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