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5民初4256号

勾明明与郑州怡佳联合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勾明明,郑州怡佳联合贸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4256号原告勾明明,男,汉族,1991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郑州怡佳联合贸易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B座2510室。法定代表人陈东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勾明明诉被告郑州怡佳联合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原告勾明明于立案后七日内未交费,现已超过七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按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勾明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  关

人民陪审员 :张继红

人民陪审员 :张美容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朱 文 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