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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2民初815号

吕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吕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815号原告吕某某,男,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82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以双方已办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清太

审 判 员  张 燕

人民陪审员  刘海富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二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