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815号原告吕某某,男,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82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以双方已办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清太
审 判 员 张 燕
人民陪审员 刘海富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二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