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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3172号

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浩、董芬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浩,董芬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3172号

原告: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青林湾西区8号。

法定代表人:鲍小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庄琴芬,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浩。

被告:董芬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浩、董芬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两被告已支付物业费为由,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浩、董芬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即已解决,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浩、董芬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顾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