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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2367号

赵东升诉南陵县水利水电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胡新功、陈志雄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赵东升,南陵县水利水电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胡新功,陈志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2367号

原告:赵东升,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代理人:胡德春,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陵县水利水电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

法定代表人:茅小根,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小平,安徽熊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新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告:陈志雄,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东升诉被告南陵县水利水电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胡新功、陈志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东升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陵县水利水电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胡新功、陈志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东升撤回对被告南陵县水利水电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胡新功、陈志雄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赵东升负担。

审 判 长  胡光月

人民陪审员  张娟丽

人民陪审员  魏晓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