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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5492号

王一×、夏××与王二×、王三×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王一,夏,王二,王三,王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5492号原告王一,农民。原告夏,农民。被告王二,农民。被告王三,农民。被告王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一、夏诉被告王三、王二、王四分家析产纠纷中,二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一、夏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一、夏撤回起诉。诉讼费用40元,二原告已预交,由二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汪玉忠

审 判 员  张玉良

人民陪审员  张 兴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继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