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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民初859-1号

雅安市雨城区三和五交化经营部与湖南省第一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雅安市雨城区三和五交化经营部,湖南省第一工程公司,郭志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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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民初859-1号

原告:雅安市雨城区三和五交化经营部。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经营者:高凤华,男,生于1976年10月9日,汉族,住天全县。

被告:湖南省第一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法定代表人:XX祥。

被告:郭志勇,男,生于1976年12月30日,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安市雨城区三和五交化经营部与被告湖南省第一工程公司、郭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雅安市雨城区三和五交化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湖南省第一工程公司在雅安市雨城区教育局的工程保证金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雅安市雨城区三和五交化经营部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湖南省第一工程公司在雅安市雨城区教育局的工程保证金26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2年;

二、对高凤华用于担保的雅安市雨城区香江南路97号房屋(房屋所有权:雅房权证监证字第00734**号,建筑面积为110.91㎡)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为转让、抵押、赠与等权利处��行为。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未申请延长期限的,冻结、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王雅琴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文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