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2091号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益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蒋益辉,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天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平爱娣,该××执行董事。本院执行的(2016)浙0282民初962号慈溪市益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宁波天泽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慈溪市益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92837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6839元、执行费11683.7元。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20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旭 强
代理
审判员 陈 再 波
代理
审判员 沈 炀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