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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4执159号

巩永刚与马菲菲、闫文彩、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巩永刚,马菲菲,闫文彩,刘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4执159号申请执行人巩永刚,男,汉族,住甘肃省华亭县。被执行人马菲菲,男,汉族,住甘肃省华亭县。被执行人闫文彩,男,住甘肃省华亭县。被执行人刘建国,男,汉族,住甘肃省华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华民初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马菲菲、闫文彩、刘建国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菲菲、闫文彩、刘建国及家属在银行的存款526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宝林

审判员  李正恒

审判员  王望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志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