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4执159号申请执行人巩永刚,男,汉族,住甘肃省华亭县。被执行人马菲菲,男,汉族,住甘肃省华亭县。被执行人闫文彩,男,住甘肃省华亭县。被执行人刘建国,男,汉族,住甘肃省华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华民初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马菲菲、闫文彩、刘建国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菲菲、闫文彩、刘建国及家属在银行的存款526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宝林
审判员 李正恒
审判员 王望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志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