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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1执00074号

刘青峰与陈洋、吉林省世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青峰,陈洋,吉林省世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1执00074号申请执行人刘青峰,男,汉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河城街镇。被执行人陈洋,男,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大岭镇义山村。被执行人吉林省世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刘青峰与被执行人陈洋、吉林省世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1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正男

代理

审判员  吕 昆

代理

审判员  马锦鑫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