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394-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牌楼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53号。
负责人:彭梅,行长。
被执行人:郑贤。
被执行人:涂祖霞。
被执行人:邓之春。
被执行人:合肥东风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众邦路美丽花园5幢101号。
法定代表人:温尚淋,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牌楼支行与被执行人郑贤、涂祖霞、邓之春、合肥东风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85266.04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合肥东风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不再经营;被执行人郑贤、涂祖霞、邓之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证处(2009)皖合元强证字第1898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证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斌
代理
审判员 张凯
代理
审判员 黄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