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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513号

刘某某与武汉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某,武汉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51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武汉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汉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室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