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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1民初820号

陈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1民初820号原告陈某某,女,1986年11月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1987年4月出生,汉族。

原告陈亚平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亚平已与被告和好为,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亚平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亚平负担。

审判员  彭学彬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孔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