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1民初820号原告陈某某,女,1986年11月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1987年4月出生,汉族。
原告陈亚平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亚平已与被告和好为,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亚平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亚平负担。
审判员 彭学彬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孔 磊
陈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1民初820号原告陈某某,女,1986年11月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1987年4月出生,汉族。
原告陈亚平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亚平已与被告和好为,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亚平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亚平负担。
审判员 彭学彬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孔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