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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13434号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与何玉珍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何玉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3434号原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北街53号,组织机构代码79210XXXX。法定代表人尚涵,主任。委托代理人殷新丹,北京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玉珍,女,1956年4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诉被告何玉珍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玉珍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陈汉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卢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