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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刑更705号

罪犯韦顺华盗窃案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705号罪犯韦顺华,男,1974年4月6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无业。原住贵州省都匀市,现在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5日作出(2012)都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韦顺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系累犯。2012年9月6日从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3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11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东坡监狱2016年5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5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东坡监狱提供该犯在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韦顺华在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韦顺华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13日起至2016年1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泽智

审判员  刘晓羽

审判员  杨晓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龚令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