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2329号
原告:马博,男,民族,汉,1997年6月7日,公民身份号码2101811997********,住址新民市辽河大街****号-913。
被告:李秀华,男,56岁左右,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梁山镇梁山村。本院在受理原告马博诉被告李秀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并且未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博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中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