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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81民初2329号

马博与李秀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马博,李秀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2329号

原告:马博,男,民族,汉,1997年6月7日,公民身份号码2101811997********,住址新民市辽河大街****号-913。

被告:李秀华,男,56岁左右,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梁山镇梁山村。本院在受理原告马博诉被告李秀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并且未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博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中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