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1执838号

刘全民与陈湘军、李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全民,陈湘军,李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838号申请执行人刘全民,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陈湘军,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杰,女,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全民与被执行人陈湘军、李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该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5)青高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金良

审判员  刘 军

审判员  王彦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晓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