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3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58年3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褚某某,男,1971年9月1日生,满族,农民,住义县。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褚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执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霍再强
审 判 员 孙安国
代理
审判员 李 响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