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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7执37号

申请人陈海杰与被执行人褚德方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某某,褚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3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58年3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褚某某,男,1971年9月1日生,满族,农民,住义县。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褚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执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霍再强

审 判 员  孙安国

代理

审判员  李 响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