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7民初2013号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艾华,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B-0035房间。法定代表人张一鸣,经理。被告北京市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2号楼10A室。法定代表人张利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张冬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董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