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298号
申请执行人:黄振合,男,汉族。
被执行人:肖洪伟,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黄振合申请执行肖洪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肖洪伟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39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景宏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柏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