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23刑初157号自诉人:罗某某
被告人:杨某某
被告人:李某某自诉人罗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犯重婚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通知其补充罪证,其代理人于2016年5月27日到本院称案件正在公安机关处理过程中,仍不能提供罪证。
本院认为,自诉人罗某某对杨某某、李某某提起的刑事自诉,缺乏罪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自诉人罗某某对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的控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朝润
二0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邓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