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11执恢0010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丁某某、薛某某。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丁某某、薛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该案已执行回款17940元,并将案件款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苏民三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利兵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京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