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1663号原告于福魁,男,195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扎赉特旗音德尔镇。被告田学友,男,42岁,汉族,农民,住扎赉特旗音德尔镇。被告闫秀丽,女,41岁,汉族,农民,住扎赉特旗音德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福魁诉被告田学友、闫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福魁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福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福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于福魁负担
审判员 王颖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