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2424号原告田志军委托代理人于文(系田志军妻子)被告李秉焱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志军与被告李秉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美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卢晓丹 关注公众号“”
原告田志军与被告李秉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2424号原告田志军委托代理人于文(系田志军妻子)被告李秉焱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志军与被告李秉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美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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