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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1执843号

赵晓、滑国柱等与滑国柱、赵小伍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晓,滑国柱,赵小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81执843号申请执行人赵晓,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滑国柱,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赵小伍,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滑国柱,联系方式。被执行人赵小伍,联系方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霸民初字第3584号,于2016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滑国柱、赵小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滑国柱、赵小伍。但被执行人滑国柱、赵小伍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滑国柱、赵小伍银行存款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贺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海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