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709号移送执行人启东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南苑中路418号。法定代表人周东瑞,院长。被执行人张超,小名月见,男,1977年2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7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阚疃镇靳圩村张庙庄**户,租住启东市吕四港镇九甲村*号。被执行人徐良友,小名小中,无业。被执行人孙中友,小名立厂,男,1974年5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篱笆镇孙圩村前孙庄****号。被执行人杨小丽,绰号“胖子”,无业。移送执行人启东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张超、徐良友、孙中友、杨小丽盗窃罪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启刑二初字第0020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张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金4500元,被执行人徐良友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金1000元,被执行人孙中友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金1000元,被执行人杨小丽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金1000元,责令被执行人张超、徐良友、孙中友、杨小丽继续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332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移送执行人移送执行,执行标的为10821.00元,本案执行费62元,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机构、房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将被执行人张超、徐良友、孙中友、杨小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触犯刑律,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稳定,惩罚犯罪,追缴罚金、退赔赃款于法有据,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启刑二初字第0020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移送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杰执行员 施 丁执行员 韩雪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德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