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5民申9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王德荣,男,1964年3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刚,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栾友潮,男,1931年10月17日生,汉族。申请再审人王德荣与被申请人栾友潮农村土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江宁商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德荣申请再审称:法院在审理其与被申请人栾友潮农村土地合同纠纷一案中,所作出的(2011)江宁商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法院依法再审。被申请人栾友潮未答辩。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申请再审人王德荣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其申请再审的理由,故王德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德荣的再审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忠林
审判员 刘正一
审判员 孙 建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立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