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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民申9号

申请再审人王德荣与被申请人栾友潮农村土地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德荣,栾友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十四条,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5民申9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王德荣,男,1964年3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刚,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栾友潮,男,1931年10月17日生,汉族。申请再审人王德荣与被申请人栾友潮农村土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江宁商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德荣申请再审称:法院在审理其与被申请人栾友潮农村土地合同纠纷一案中,所作出的(2011)江宁商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法院依法再审。被申请人栾友潮未答辩。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申请再审人王德荣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其申请再审的理由,故王德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德荣的再审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忠林

审判员  刘正一

审判员  孙 建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立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