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1894号原告杨某某,女,住隆化县尹家营乡。被告丁某某,男,隆化县庙子沟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嘉丽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洋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原文杰 来源:百度“”
杨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1894号原告杨某某,女,住隆化县尹家营乡。被告丁某某,男,隆化县庙子沟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嘉丽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洋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原文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