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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民初1894号

杨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1894号原告杨某某,女,住隆化县尹家营乡。被告丁某某,男,隆化县庙子沟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嘉丽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洋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原文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