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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执882号

修志贵、吴春燕与李桂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修志贵,吴春燕,李桂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882号申请执行人修志贵。申请执行人吴春燕。被执行人李桂侠。本院在执行修志贵、吴春燕与李桂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宝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志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