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90号陈淑波,女,37岁,汉族,职工,住所地扎赉特旗。程宝辉,男,40岁,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扎赉特旗。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陈淑波申请执行程宝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程宝辉应支付申请人陈淑波案款44400元及调解书确定的��息,案件受理费455元,执行费56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外打工,至今未归,申请人书面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2223执9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明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