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574号
申请执行人:刘艳艳,女,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本院在执行刘艳艳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交纳过付款22243元,并过会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茌民一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强
审判员 杨立谦
审判员 冯吉臻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欣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