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3080-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负责人王卫东,行长。被执行人符鑫。被执行人符国庆。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符鑫、符国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24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正在和解为由,书面同意本院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2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明雅
审判员 彭柯铭
审判员 蔡燕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爱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