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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3080-1号

符鑫与符国庆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6-25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符鑫,符国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3080-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负责人王卫东,行长。被执行人符鑫。被执行人符国庆。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符鑫、符国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24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正在和解为由,书面同意本院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2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明雅

审判员  彭柯铭

审判员  蔡燕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爱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