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86号
原告:合肥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林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彬,安徽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旭,安徽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铜陵北路东侧香江生态丽景XX幢XX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邹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发传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时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