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秀执字第01024号

占多宏、彭佩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占多宏,彭佩华,刘向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1024号

申请人:占多宏,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彭佩华,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执行人:刘向东,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49岁,汉族,住安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2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意见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佩华名下的银行存款10556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章文凯

审 判 员  黄 魏

代理

审判员  程 诚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何宏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