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1024号
申请人:占多宏,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彭佩华,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执行人:刘向东,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49岁,汉族,住安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2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意见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佩华名下的银行存款10556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章文凯
审 判 员 黄 魏
代理
审判员 程 诚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何宏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