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152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福州路支行,住所地平度市福州路7号。法定代表人张芳,行长。被执行人张光华。被执行人李英娟。被执行人张春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福州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春旭、张光华、李英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春旭、张光华、李英娟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合乎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8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 刚
审判员 张明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林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