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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民初2661号

沈祖房与李燕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沈祖房,李燕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民初2661号原告沈祖房,男,生于1985年6月2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李燕燕,女,生于1986年1月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现住章丘市刁镇沈家村。委托代理人刘树华,山东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沈祖房诉被告李燕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胡德旭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祖房、被告李燕燕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树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祖房诉称:原被告自2006年认识,结婚初期相处融洽,随时间久以后,两人经常有一些争吵,导致两人感情不好。男方2013年因事坐牢一年期间,女方和男方父母有矛盾,现男女双方已没感情,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子女由男方自行抚养;原被告婚后有一处房产,因被告购房时未出钱房产归原告;原被告婚后有一车归被告;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李燕燕辩称,原被告自2006年认识到现在,十年的生活当中没有发生大的矛盾和纠纷,感情一直很好,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2006年认识,于2007年8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11月25日生育一子取名沈子轩,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诉来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沈祖房与被告李燕燕经人介绍认识,自愿登记结婚,且双方均系初婚,虽然目前双方感情受到一些影响,导致家庭生活不十分和谐,但并未有较大矛盾,尚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希望原、被告能够珍惜现在的家庭,凡事多为老人、孩子考虑,以宽容的态度去对待彼此,以积极负责的态度处理家庭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共同赡养好老人,抚养好孩子,经营好家庭。综上,原告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证据不足,理由欠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沈祖房与被告李燕燕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德旭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焦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