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4执292号申请执行人潍坊世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槐香小区33号楼。法定代表人赵永录,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法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世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法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涉案案款及利息未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坊交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张建文
审判员 王晓楠
审判员 刘志鑫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 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