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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71执复2号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元生金丝楠工艺品店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元生金丝楠工艺品店,南宁华正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71执复2号申请复议人(案外人)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7298073-5,住所地柳州市中山西路。法定代表人李耀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冠弯,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招名,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元生金丝楠工艺品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兴宁区南梧路。经营者方煜,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壮族,住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委托代理人方鹏,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宁华正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法定代表人丁维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超,该公司职员。申请复议人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州银行)不服南宁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2016)桂7102执异1号执行裁定(以下简称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于2016年5月25日举行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查明:执行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南铁民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明确:南宁华正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正公司)应向南宁市元生金丝楠工艺品店(以下简称工艺品店)返还租赁物金丝楠木物件15件。因华正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工艺品店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执行。因该案15件金丝楠木物件被柳州银行南宁分行扣留,执行法院于同月24日向柳州银行南宁分行送达(2016)桂7102执2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柳州银行南宁分行协助执行,向工艺品店返还该批金丝楠木物件。柳州银行提出异议称,华正公司拖欠其租金,将15件金丝楠木物件交给其做担保,执行法院要求其协助返还工艺品店15件金丝楠木物件的执行行为侵犯其留置权,请求法院停止执行行为,保护其对涉案标的享有的留置权。经执行法院调查,华正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提交了书面情况说明,称:(1)15件金丝楠木物件系被柳州银行南宁分行强行扣押。(2)15件金丝楠木物件被柳州银行南宁分行强行扣押时,华正公司明确告知柳州银行南宁分行,该批物件是华正公司租用工艺品店的,不属华正公司所有。执行法院认为:柳州银行南宁分行基于华正公司拖欠租金行为对房屋内财物进行扣留的事实,有执行法院(2015)南铁民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及华正公司的情况说明证实。柳州银行对15件金丝楠木物件的扣留行为不构成合法占有,不符合《物权法》、《担保法》关于留置权的行使条件。该院在执行中,未侵犯案外人柳州银行的留置权,案外人柳州银行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综上,执行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异议裁定驳回柳州银行的异议。申请复议人柳州银行复议称:(一)华正公司因拖欠其租金,搬离其租赁柳州银行南宁分行房屋时留下15件金丝楠木物件用于担保所拖欠租金。柳州银行南宁分行是其分支机构,其享有对15件金丝楠木物件的留置权。(二)执行法院仅凭华正公司的书面情况说明认定其对15件金丝楠木物件不是合法占有,不构成留置权是错误的。理由:(1)华正公司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不符合客观事实。(2)执行法院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调查所取得华正公司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为证据,认定其对15件金丝楠木物件属非法占有,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该情况说明没有经过质证,直接作为定案的主要依据,属程序违法。(三)本案应该中止审查。因为其已经另案向执行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享有对15件金丝楠木物件的留置权且法院已经立案,该案的审判结果将直接影响本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应中止本案审查。综上,请求本院支持其异议请求,撤销异议裁定。申请执行人工艺品店答辩称:(一)申请复议人主体不适格。执行法院(2015)南铁民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已明确认定,工艺品店对执行标的15件金丝楠木物件拥有完全所有权,柳州银行南宁分行因华正公司欠其租金而扣留物件,非柳州银行扣留。本案与柳州银行无任何关系,柳州银行与扣押物件的主体不是同一主体,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属主体不适格。(二)申请复议人没有对执行标的金丝楠木物件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及证据。申请复议人与华正公司拖欠房屋租金的行为与工艺品店无关,柳州银行另案对华正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与本案无关联性,判决结果与本案无关,其提出中止审查的请求无任何法律依据。(三)申请复议人未对金丝楠木物件合法占有且该物件并非债务人华正公司财产,柳州银行不享有对执行标的金丝楠木物件的留置权。综上,申请执行人认为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本院驳回申请复议人的申请,维持异议裁定。被执行人华正公司答辩称:(一)其拖欠柳州银行南宁分行租金是事实,柳州银行南宁分行是在其搬离租赁房屋时强行扣留涉案15件金丝楠木物件的,当时还打了报警电话。(二)柳州银行南宁分行强行扣留物件时,其已明确告知15件金丝楠木物件不是其公司的,是向申请执行人租用的。(三)其公司搬离时,15件金丝楠木物件被强行扣留,并非其留下用于担保所拖欠的租金。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另查明柳州银行已另案向执行法院起诉华正公司,诉请华正公司支付其拖欠的租金、违约金及确认其对15件金丝楠木物件享有留置权等。执行法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应首先审查法律适用问题。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处理,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审查;对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处理,则应当依据该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审查。本案中,案外人柳州银行请求法院停止执行行为,保护其对涉案标的享有的留置权。因此,柳州银行所提异议是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异议裁定中,执行法院对柳州银行提出的执行异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宁铁路运输法院(2016)桂7102执异1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南宁铁路运输法院重新作出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防修

审判员  刘俊伟

审判员  黄顺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彩云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第九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