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民初字第111号
原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甸岛沿江三东路中新商务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田燕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锡国,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昌毅,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县城关镇申家坝村11组。
法定代表人:罗雁,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及《诉讼费收费通知》,要求原告收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逾期未交的,视为撤诉。原告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及《诉讼费收费通知》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伍静
代理
审判员 田宇
代理
审判员 罗二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 员代 佳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