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3658号原告徐州雅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运河路北。法定代表人种秀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凡凡,该公司职工。被告朱珂。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州雅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告朱珂送达了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手续,但两次信件均被退回,注明理由均为“原址查无此人”。经审查,原告现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住所等信息。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有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明确的年龄、住所等信息,致使本案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州雅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振亚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解 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