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21民初795号原告佛冈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冈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559181586U。法定代表人罗成影,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易志坚,男,汉族,住佛冈县,身份证号码:×××1252。本院在受理原告佛冈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易志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佛冈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冈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冈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佛冈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范秀裕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邝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