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12169号原告闫守玉,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被告北京富华创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938-941室。法定代表人赵志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伟,男,1980年5月30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闫守玉与被告北京富华创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闫守玉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闫守玉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守玉撤回对被告北京富华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闫守玉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闻汉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子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