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98号申请执行人罗��某,女,1968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义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49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执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福库
审 判 员 李超智
代理
审判员 王 宽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武向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