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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7执98号

申请执行人罗秀芝与被执行人李桂成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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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98号申请执行人罗��某,女,1968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义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49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执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福库

审 判 员  李超智

代理

审判员  王 宽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武向东 关注公众号“”